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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饭吃出7万5,伤筋又动骨
作者:陈娇连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1日 16:38 文章出处:

十来个小时的长途运输,本想停下来吃顿饭小憩一下缓解疲劳,结果因为小事和人发生冲突,不仅失去了自由,还要赔偿受害人近75000元。一顿饭花了将近75000元,想想都觉得好贵……近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6年10月的一天,同为货车司机的赵某和王某先后来到了钦州市钦州港区某旅馆吃饭,期间两人都喝了点酒。之后,赵某起身去拿酒经过王某的身旁时因为喝了酒没站稳就碰了一下王某,本来两个人笑笑这事也就过去了,但因为喝了酒,王某说了一句脏话,赵某听了后也不甘示弱,就用脏话怼了回去。渐渐地,两个人越说越激动,从对话变成了争吵,从争吵变成了激烈的口角,最后,两个人怒在心头,直接动手扭打在了一起。为防止事情进一步升级,旅馆的老板和几个伙计便上前将两人劝开。但赵某和王某觉得这样不够解气,出了旅馆后又在旅馆旁的小巷子撕打在了一起,旅馆的老板和几个伙计也跟了出来,再次将二人劝开,还将两人拉开了一段距离。但被劝开后,赵某和王某两人不动手了,不过两人嘴上的功夫可没有省下。争吵了一会,赵某忍不住了,就向王某跑去,上去就是一脚将王某踹倒在地,并用脚踩王某的左腿,致王某左腿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由于外力作用,左小腿损伤致使左胫骨腓骨近段骨折,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案发后至今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其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因案件导致的所有损失共计74338.6元。

法官提醒: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毁了自己,苦了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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