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一男子石某在2016年期间先后两次将50万元借给了好友林某。本想着啥事不干,坐收利息发家致富的。然而还款期限到了,好友林某却恰好在借款期限满了之后“失踪”了……近日,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林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还清石某剩余的32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放】
2016年2月16日,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了石某,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16日。同时,双方约定如引起诉讼的,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等。为表诚意,林某还用某公司四间铺面已支付的诚意金、定金共计26万元的收据作为偿还借款的抵押凭证。看到好友如此真诚,石某就将20万元借给了林某。后至2016年8月16日,林某先后偿还给石某18万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期间,在2016年7月1日,林某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石某借款30万元。双方在这张借条上约定,林某每个月需支付利息9000元(年利率36%),借款期限至2017年1月1日。后石某在林某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后再次将30万元借给了林某。本是朋友有难,两肋插刀,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自从2016年8月16日林某清偿了18万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后,就没有再履行还款义务了,并玩起了“失联”。
【法院判决】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本案被告人林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某向石某出具的借据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石某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林某却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石某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钦南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第一笔借款中当事人双方在借据中约定逾期不还款的,自到期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该逾期利率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故第一笔借款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而在第二笔借款中,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