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官职业特点谈我国法官任职条件
论文提要:
法官是一个什么样的职业?法官适用法律,是法律的运用者;法官执行法律,又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官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深深地镶嵌在整个中华民族的法治脉络中。中华民族法治的点滴进步不是靠漫无天际的遐想,也不是仅靠文字的呼喊,而是通过法官们实际的行动和艰难的推动。在今天这个日新月异的司法环境,法官如何做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建立专业性、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法官是以定纷止争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法律专职化人员,专业性、职业化是法官职业的必然要求,也是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因此,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任职制度是正确有效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促进我国司法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全文共计7615字)
以下正文:
一、法官的概念
据考证,“法官”一词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家著作《商君书·定分》。该书称:“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杀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1)其大致意思为,设置法官作为掌控法律的官吏,让其作为天下百姓的老师,给他们传授法令。天下没有因为受到刑罚而被杀者,并不是刑罚规定不杀人,而是因为法官施行的法令,让人明白易懂,百姓都知道该怎么躲避灾祸,接近幸福,因而能达到自治的效果。
最初设置法官,让法官成为百姓的老师,宣传国家施行的法令,使百姓知法懂法,人人守法,从而达到社会自治的和谐效果。此时所称“法官”,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官的工作职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关于法官的概念,《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是什么人?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审判人员,通过审判权的有效行使,重新理顺存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确保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法官担负着 “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者。神圣些说,法官是公平的化身、正义的象征和良知的守护神。(2)
法官是以定纷止争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法律专职化人员,专业性是法官职业的必然要求,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技能以及独特别的思维方式。法官的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官职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纠纷数量越来越多,司法环境越来越复杂,对司法过程解决纠纷活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对我国法官的素质要求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二、我国法官任职现状分析
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脚步,我国法官任职制度在前进中不断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现行《法官法》和《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中明确的我国法官的任职条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 (2)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3)相应的法律学习经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5)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拟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2年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但从法官职业特点的专业化要求以及我国现阶段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官任职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法官任职的法律专业学习要求过低,不能满足法官专业性职业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官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国法官任职的学历要求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该规定对我国法官任职条件的学历要求明显过低,“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人员”可以担任法官职务,这与法官职业特点的专业性要求严重不符。
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依法正确行使审判职权是其根本职责,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其基本要求,用公平公正的审判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其根本目标。如何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其中最基本最根本的要求就是法官必须熟悉法律知识,熟练审判业务,正确适用法律,最终实现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培根曾经说过,“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欢心,谨慎超于自信”。没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如何判断是非黑白?没有充分熟练的法律专业知识积累,又如何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因此,法律专业性是法官的一项基本素质要求,没有足够的专业学识的法官,就是不称职的法官。
2.对法官任职中法律工作经历存在的问题。《法官法》明确规定,拟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法律工作”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律工作等。但不包括企业从事法务工作人员。(3)在上述的众多部门中,虽然均属于司法相关部门,但由于在这些部门当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工作人员从事的法律工作与法院审判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甚至有的部门从事的工作与法律没有直接关系或者与法律接触不多,这样,拟担任法官者在这样的部门中积累的工作经验,与法官的任职所需的法律职业经验要求严重不符,无法达到法官的任职要求。
3.国家司法考试现存的问题探讨。我国对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职业人员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官的任职离不开国家司法考试,而国家司法考试存在的问题又制约着法官的任职。
(1)国家司法考试参加者的学历要求过低。2000年通过的《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对出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施行,统一了对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了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高度,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但是,“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人员”也可参加考试的规定,降低了对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不利于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发展。长期以来,英美德法等许多国家都要求司法考试或者律师资格考试的报考者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均被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4)
(2)司法考试考查方式方面。国家司法考试从2002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主要涵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内容,总分为600分,应考者达到360分即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种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往往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容易引发部分考生不注重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而是通过参加临时培训、突击复习的方式参加考试。许多非法律专业毕业人员也可以通过短期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或死记硬背获得法律知识,从而报考司法考试,这样,考生获得的只是书本上的知识,却缺乏司法实务实践能力,这显然与司法改革中所倡导的司法职业化的改革取向是背道而驰的,这与没有学过医学专业的人当医生是同样令人堪忧。
4.法官的任职年龄问题。根据《法官法》规定,我国法官任职的年龄条件为年满23周岁。然而,法官是行使司法权、处理和解决社会纠纷的裁决人,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因此,各国都明确规定或通过程序来设定某种限制,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担任法官职务。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要求法官“年长、经验、精英”。(5)例如,英国规定担任地方法院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须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而且年龄在50岁以上,担任上诉法院法官须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资历。由于任职年限的限制,加上法官遴选过程中的资历、经验、业绩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在英国,40岁以前能被认命为法官是非常罕见的。(6)法官最初任职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7)而我国规定担任法官的年龄为23周岁以上即可,如何能够满足法官任职中要求应有的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一般认为,有充实的法律专业资历是法官正确行使职权的基本技能和要求,而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又是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确保公平公正裁决的必然要求。
三、<![endif]>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任职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官遴选一般采用的是“经验”、“精英”、“年长”的原则,法官一般均是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而且对律师的职业经验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遴选着重强调初任法官任职前的专业知识,“以几近严酷的专业化标准对其提出要求。”(8)对比我国现阶段法官的任职条件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仅供参考。
(一)法官的专业性、职业化建设
1.法官专业性建设,即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构建与培养。我国法官任职条件中的“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人员”即可任职法官职务,与法官职业的专业性要求不符,不利于我国法官素质的有效平衡和综合素质的提升。而且,世界各国无一例外的要求法官必须接受相当的法律教育,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必须是法律专业毕业生并获得JD学位,大部分州法院的法官也要求必要的法律教育背景;英国法官则从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中产生,而要获得律师资格,必须接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德国的法官必须经过5年的大学法律专业学习;法国法官则要求是法学专业并取得学位证的毕业生;在新加坡,法官必须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可见,各国无一例外将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作为法官任职的重要条件,这也是保证法官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正是体现出法官作为专业性行业所必须具备的专业性知识的重要性。
法官职业的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官职业专业性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对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因此,法官素质的养成是需要经过专业性的学习与训练的。法官不仅要熟悉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审判业务,还应具有深厚的法律伦理修养以及独特法律思维。这要求法官必须经过法律专业知识的系统强化学习、法律思维方式的专门训练以及法律职业道德伦理的研习修炼。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开设的包括理论修养、专业学习、审判模拟、案件讨论等等专业课程,是对法官任职必备素质不可或缺的培养。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则没有受过法律专业的专门训练,即便“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也不可能达到法官必备的任职要求。法官的专业性建设是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基础,是增强司法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必然选择。因此,应该明确规定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学历要求为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人员,删除“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与法官专业性、职业化极不相适应的条件。
2.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即法官的法律职业经验积累。关于法官的职业化,原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打过这样一个生动的比喻:不懂医术的医生医死人,不懂法律的法官会害死人。医生当懂医术,法官当懂法律。(9)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从优秀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美、英两国遴选法官时,非常注重候选人是否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都着眼于从律师中选任,期望律师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在选任为法官后能公正、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不需要像英美法系的法官那样去创设法律,其神圣使命和主要职责是解释和适用法律,但是这对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培养和职业经验的积累以及法律工作技巧的掌握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德国,要想成为法官,除了必须经过大学法律专业的学习和通过司法考试之外,还要进行2年的专业实习,包括在民庭、刑庭、检察院和相关司法行政机构以及私人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司法部门实习。法国法官也非常注重对法官的职业经验及工作技能的培养。法国设立国立法官学院,对法官进行统一培养。在法官学院学习的31个月中,除了8个月用于法律专业理论学习外,剩余的23个月的学习主要进行各种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可见,法国对法官培养重在动手,积累实践经验。日本对法官的培养有类似做法。日本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统称为“法曹”,其要求很是严格,通过了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后,要到司法研修所、检察厅、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一年半的实习。要想真正成为法官就要从判事补做起,一般在判事补积累10年的工作经验之后,才能担任判事成为真正的法官。各国对法官任职的法律职业的经验的严格要求可以看出,法律职业经验及职业素养对法官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从来就不是一种理论科学而是一种应用科学,它解决的不是自然知识,而是人类社会关系,因而没有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10)
因此,从我国法官目前的任职条件来看,应该对法官的法律职业经验作进一步严格的限定。提高法官任职资格中的法律职业经验要求,要求初任法官人员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法律工作满4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法官专业化水平,提高了法官的职业经验,有利于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审判。
(二)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资格
诚然,法官的年龄问题和法官的法律职业经验是密不可分的。法官职业是一门技术性、经验性要求极高的职业,需要广泛的综合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没有充分的法律实践经验,就不能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11)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担任法官的年龄要求为年满23周岁,使得法官年轻化成为我国法官的一大特色。30岁以下人员担任法官,缺乏作为法官应该具有的丰富社会经验以及人生阅历。因此,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在大学本科通识教育毕业之后的研究生学习阶段,完成法律教育学习之后至少担任10年的律师之后才有机会成为法官的提名人,这样算起来年纪必定超过30岁了,也只有这样,法官才能积累一定丰富的生活经验及社会阅历,这对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审判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年轻人担任法官,固然有年轻人的优势,但是,法官无疑是年长者甚优。从人类的发展进程看,早期人类社会对纠纷的解决多掌握在年长者手中。案件的裁判依靠的是理性的思考,年轻人容易冲动,容易为情感所左右,而年长者沉着稳重,不易被情绪所动摇,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出理性的裁判;适用法律、运用法律只有对法律的学习远远不够,法律“在于经验”,而年轻人的年轻是他们的资本,但年长者丰富社会阅历与生活经验却是他们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适用法律最值得骄傲的资本。
司法经验、生活经验对司法审判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刚刚年满23周岁的人担任法官,在社会没有深刻的生活阅历,在司法工作仍没有足够的工作经验,还没有形成一个足够完整的人生观、世界观,难以将法律的精髓、法的精神正确、合理的适用到具体的每一个案件中。法官都是需要司法工作的经验积累,这样经验是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对司法工作技巧的学习与掌握以及对社会人情世故的通达中逐渐积累形成的。这样的经验、如此的阅历是缺乏经验的年轻人无法从书本上学到的,它是亲身经历的感受,是感同身受后的结果。
确实,有很多年轻人在不同的职场上崭露头角,获得辉煌成就,可是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阅历,这是做出公平公正裁决必要条件。没有经过漫长的时间的洗礼,没有经历过人生中的五味瓶的煎熬,没有积累足够丰富的经验是无法形成对千变万化的案件敏锐的洞察力,就如医生对待千差万别的病人而能够从容面对,以不变应万变,将病原彻底根除,从这个角度,审判就是一门以经验为本的职业。因此,应该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官任职年龄要求,满足法官任职条件。
(三)司法考试改革的思考
1.考试考查方式。我国司法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笔试的考查强调知识的死记硬背,而忽视了对应考者思辨能力、分析方法的培养与考查。每年举行一次的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格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种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往往带有一定的偶然性,部分考生通过参加临时性的培训或者突击性学习而通过司法考试,使得进入司法队伍的大批法律从业人员缺乏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素养,不利于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健康发展。
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应采用多次考试方式进行,第一次考试为通识考试,参照现行司法考试笔试的考查方式,侧重考查考生的法律理论知识,试卷以客观题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简答题和论述题。第二次考试安排在通过第一次考试后的半年到一年时间内进行,侧重考查应试者分析解决法律实践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写作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除此之外,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还应实行定期考核,按照法律从业人员标准对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促进司法队伍的良性健康发展。
2.司法考试报考条件。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中报考者学历条件的 “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人员”也可参加报考,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整合。目前全国拥有600多所法学院系,每年有超过30万的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加上往年未通过司法考试继续参加考试者,国家司法考试已拥有相当充足的考生资源。再从近几年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全国垫底的形势看,已无必要将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人员纳入司法考试范围。有鉴于此,参加报考司法考试者的学历要求应该作出必要的修改,应考者学历应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硕士生、法学研究生和博士生。这样,才能保证所有法律从业人员均是经过法律专业教育,从而为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同质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非法律专业人员选择从事法律职业留出必要的空间,不但能够实现国家司法考试的专业性要求,满足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也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司法考试的广泛性与公平性。
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冷冰冰的武器,而法官就是掌握着这个冷冰冰武器的勇士。勇士如何能让武器的威力发挥到淋漓尽致,关键的一个问题是需要一名优秀的勇士。优秀的勇士好比优秀的法官,优秀的法官具有夯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根据法律精神准确的适用法律来处理社会的各种纠纷;优秀的法官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能够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抓住当事人的内心世界,运用法理与情理的结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管法官在哪里,法律就在那里。诉讼的公平解决,需要法律的正确适用,更需要法官的专业性知识和职业化经验。